男子购来假“污水处理设备” 排放重金属超标千百倍污水
发布时间:2018-12-06 浏览:675次
浙江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提出 “五水共治”,要以治污水、防洪水、排涝水、保供水、抓节水为突破口倒逼转型升级。乐清市政府以及许多企业工厂积极响应号召展开各项措施落实“五水共治”,但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前,还是会有人“铤而走险”不处理直接将污水进行排放。
今年8月,有群众反映在象阳辖区桥后村,存在一个非法影印标牌的加工厂,排出大量废水,对环境造成了污染。象阳派出所民警多次到现场侦查,发现加工厂的工作时间与工作人员人数并不固定。经过一系列排摸,民警确定了工厂的负责人是嫌疑人蔡某。9月5日下午16时许,民警当场抓获正在工厂内作业的工人程某,并在加工厂内发现简陋的设备,大量污水以及一堆散落在房间内的加工中标牌。经有关环境部门检测,工厂内废水含重金属铜545mg/L(标准值0.5 mg/L),超标上千倍,含重金属锌等超标百倍。随后警方在工厂附近一出租房内抓获工厂负责人蔡某。
据了解,蔡某曾因盗窃被杭州的公安机关处理过,出狱后的蔡某在朋友的帮助下,学习了制作标牌。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蔡某决定自己建立一个标牌加工厂,加工厂于2017年5月正式投入使用。营业20多天后,蔡某听闻有关环境部门在对非法加工厂进行严查,于是决定关闭加工厂。
关闭工厂后蔡某只能靠打零工维持一家的生计,在入不敷出的情况下,2017年9月蔡某在朋友的帮助下购买了一套3万元的“污水处理设备”,开始重操旧业,可惜生意惨淡一个多月后蔡某再次关闭加工厂。
想着自己已经拥有了“污水处理设备”,加工厂应该不算触犯法律,蔡某在2018年3月,第三次开始了标牌加工,并且招聘了工人程某。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蔡某和程某已被刑拘。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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