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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

李克强:今年将重拳治理大气雾霾和水污染

  3月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中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5日在北京表示,2016年将重拳治理大气雾霾和水污染,“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要分别下降2%,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下降3%,重点地区细颗粒物(PM2.5)浓度继续下降”。   李克强当日在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政府工作报告时作此表述。他说,治理污染、保护环境,事关民众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必须强力推进,下决心走出一条经济发展与环境改善双赢之路。   李克强说,将着力抓好减少燃煤排放和机动车排放。加强煤炭清洁***利用,减少散煤使用,推进以电代煤、以气代煤。***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加快淘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燃煤锅炉。   他说,将增加天然气供应。完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发展扶持政策,提高清洁能源比重。鼓励秸秆资源化利用,减少直接焚烧。   李克强还称,将***推广车用燃油国五标准,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380万辆。在重点区域实行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李克强指出,将***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加强农业面源污染和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加大工业污染源治理力度,对排污企业***实行在线监测。   李克强还指出,要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扩大绿色环保标准覆盖面。支持推广节能环保先进技术装备,广泛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加大建筑节能改造力度,加快传统制造业绿色改造。   李克强强调,要加强生态安全屏障建设。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实行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推进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试点,实施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继续治理荒漠化、石漠化和水土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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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水污染防治法》在保障供水安全方面的法制化建设成果

  《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于2017年6月27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本次新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专门设置“第五章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有多个条款涉及饮用水安全和供水应急工作,是供水安全法制化建设的新成果。对新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中涉及供水的主要条款内容和立法背景进行了解读。为落实对供水安全的法律责任,建议地方政府和供水企业加强水源保护和建设,开展水源风险评估;加强供水监测和处理,保障出水水质合格;加强供水安全应急管理,提高城市应急供水能力;推进行业整合和产学研结合,提升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1、背景   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是我国水污染防治工作方面的***重要法律文件,对我国的环境保护和供水安全事业将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保障城市供水安全是水污染防治的主要目标之一,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本次新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有多个条款涉及饮用水安全和供水应急工作,对保障城市供水安全提出了不少新要求。   2016年12月19日,时任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对《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说明。陈吉宁指出,针对当前依然严峻的水污染形势和艰巨的水污染防治任务,“有必要修改水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责任,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完善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饮用水安全保障、地下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区域流域水污染联合防治等制度,加大处罚力度,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立的各项制度措施规范化、法制化。”此次《水污染防治法》修正的核心是“强化地方政府责任”,主要的修改内容包括“加强流域水污染联合防治与生态保护”、“完善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制度”、“强化重点领域水污染防治措施”、“强化饮用水安全保障制度”、“严格法律责任”。   2、涉及供水安全的修正条款与其解读   保障城市供水安全是水污染防治的首要目标之一,《水污染防治法》中专门设置“第五章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集中提出保护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的条款。   在本次修正前,《水污染防治法》中关于保障供水安全的条款侧重于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具体措施,主要包括:划定水源地保护区;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新建、改建和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并拆除和关闭已建成的无关建设项目,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在本次修正中,第五章中涉及饮用水的共有11条,与之前相比新增了3条,修订了1条。此外,在《水污染防治法》的其他章节中也有十几条对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供水安全等提出了相关要求。下文总结了本次新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中涉及供水企业的主要修正条款及部分原有条款,并依据作者个人理解进行了一些解读。   ***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本条是立法宗旨,文字上对比2008年有调整,新增加了“保护水生态”、“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文字,呼应国家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国策。保障饮用水安全是《水污染防治法》一直以来的要求,显示出饮用水安全保障是水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核心任务之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   本条强调了地方人民政府是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文中增加了“及时”一词,这是开展水污染应急工作的必然要求,也对过去部分地方政府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长期存在的“怠政”、“懒政”行为提出了警示。   第五条 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河长制”***早于2007年“太湖水危机”之后提出,是我国在治污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新模式,是如何强化地方政府责任、落实首长负责制、强化考核问责的具体措施,此次将其系统化上升为法律制度。该制度强化了政府责任,让地方领导担任“河长”,突破了以往各个涉水部门难以形成合力的弊端,有利于水污染问题及时得到解决。如***条所述,饮用水安全保障作为水污染防治的核心任务之一,也必然是“河长”们需要时刻关注的重要任务。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监测规范,统一发布国家水环境状况信息,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水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水环境监测的管理。   为了准确了解水环境质量即水污染物排放情况,本条提出建立国家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在2008年《水污染防治法》修订的基础上,2017年修正时新增了统一规划监测站设置及监测数据共享机制的要求。水源地和上游水质监测工作是供水安全的“耳目”,特别是在应急状态下,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发展态势是开展应急供水工作的重要信息,实现环保、水利、住建和自来水公司等各方的水质监测数据共享十分重要。不过目前还没有成熟的信息共享机制,大多是发生事故后的临时安排。因此,该条规定为各部门、各单位之间开展水质监测数据的共享奠定了法律基础。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排放前款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本条是2017年修正《水污染防治法》新增的条款之一。水污染对公众健康的危害包括影响供水、水产品、涉水活动等,其中供水是重中之重。该新增条款重点要求排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水质监测、风险评估、隐患排查等工作,还必须公开有关信息。以往供水企业和公众处于被动局面,水源地上游有无污染风险,是什么污染物都不清楚,往往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排污企业也不予披露。新《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了这些信息要公开,就给供水企业、公众以及媒体督促有关排污企业和主管部门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等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的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停止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并通报饮用水供水单位和供水、卫生、水行政等部门;跨行政区域的,还应当通报相关地方人民政府。   与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相比,本次修正在这一条上大幅度增加了要求,其中新增了水源保护区、补给区和供水单位周边区域进行调查评估的要求。以往水源地周边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还有时底数不清,新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对此提出了调查评估的要求。   此外,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还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也纳入了调查评估范围,这也是一个保证供水安全的重要举措。防止供水单位周边区域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通过土壤渗透等方式影响供水水质,这对于防范和解决因历史原因导致的供水设施周边存在污染源的问题提供了很好的抓手。   该条款授权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开展水源风险评估工作。不过,为了更好地保障供水安全,建议也要吸收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参加,把水源风险评估与供水系统的风险评估结合起来,共同保障饮用水安全。在国家“十一五”水专项—— “自来水厂应急净化处理技术及工艺体系与示范”课题支持下,全国有39个重点城市开展了供水系统风险评估工作,为供水行业建立了范例,可供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参考。   第七十条 单一水源供水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区域联网供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布局农村饮用水水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者建设跨村、跨乡镇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发展规模集中供水。   这是本次修正的新增要求之一,之前在法律层面并未明确要求城市需要建设多水源。在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2007年无锡太湖水危机、2012年广西龙江河镉污染、2014年兰州自来水苯超标、2015年陇南锑污染导致广元市应急供水等重大突发污染事件之后,政府意识到单一水源供水城市在面对突发污染时存在很大的脆弱性。在这些事件之后,当地政府大都新建了第二水源。不过,新水源建设涉及大量投资,财政负担不小,动辄数十亿甚***百亿元,需要纳入政府规划来统筹解决。例如,哈尔滨市投资53亿元在距离哈尔滨市180 km外建设了磨盘山水库,每日可向哈尔滨市供水90×104m3,以替代松花江水源。无锡市在2007年太湖水危机之后投资20多亿元,在长江江阴段设置澄西水源厂,并配套建设锡澄水厂,日供水能力达80×104m3,实现了“江湖并举、南北对供”的格局。兰州市将投资60多亿元,从30多公里外的刘家峡水库引水,并配套建设水厂和配水管线。不过,建设第二水源也并非加强水源地安全的***方案。镇江市通过在长江征润州取水口设置应急保障工程,投资只有8000万元左右,也可以大大提高对突发污染事故的应对能力。   农村供水也是当前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随着经济的发展,江苏、浙江等发达省份大多采取了城乡一体化的方式来解决农村供水问题。经济尚不发达的江西省,也组建了江西省水务集团,整合了近40家县级自来水公司,实施城乡一体化供水。这些水务企业运行模式,可为发展规模化集中供水提供宝贵的实践经验。因此,该法律条文也为供水行业加大整合,提高集中度提供了依据。   第七十一条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或者出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所在城市、县级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报告。供水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通报环境保护、卫生、水行政等部门。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对供水水质负责,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可靠运行,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这是本次修正的新增要求之一,之前的《水污染防治法》并没有对供水单位的职责做出要求,相应的要求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等条例和部门规章之中。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以法律的形式将对供水单位的要求确定下来,也是对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重视和强化。   该条款要求饮用水供水单位要做好原水和出厂水的检测工作。这方面的监测工作目前是按照《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执行的。一般大中城市的自来水公司都能按照该标准要求来进行监测,但是有些不发达地区、小城市和建制镇的自来水公司往往存在检测项目不全、频次过低的问题。因此,在新的《水污染防治法》发布实施之后,供水企业要尽快查缺补漏,采取新增检测能力或者委托测试的方式来满足法律对定期开展水质检测工作的要求。   不过,现行的《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2005)仍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对于当地水源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污染物,没有必须加强监测的强制性规定。这造成全国绝大多数供水企业都是简单执行非常规检测项目半年一测(地表水)或者一年一测(地下水)的频率,无法及时发现当地水源可能存在的风险污染物问题。二是在监测频次的设置中,对于短期暴露就能够产生危害的污染物,未能给予足够的重视,这类污染物一旦超标,极易造成危害。因此,如果当地存在这些短期暴露就能够产生危害的风险污染物,必须在原有《城市供水水质标准》要求的基础上加大监测频次,以确保水质安全。对于这些问题,建议在下一阶段落实新的《水污染防治法》中应加以完善。   该条款还一定程度上赋予了供水企业在面对水源或出水水质不合格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权。对于因水源突发污染造成自来水出厂水严重超标,已经对人体健康构成威胁的情况,供水企业是否有停水的应急处置权,过去一直存在争议。按照现有的管理办法,市政供水停水必须由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当地政府,由当地政府决定后才能实施。这个审批过程往往耗时较长,极易引发公众的不满,争议较多。对此,新的《水污染防治法》提出:“饮用水供水单位…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或者出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所在城市、县级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报告”,即应当及时处置,并同时上报。这就一定程度上授予了供水企业应急处置权,有利于在今后的严重突发污染事件中,供水企业能够及时果断地采取应对措施,尽可能地减少突发污染对公众健康的危害。当然,对于污染事件发展态势不明、污染物种类不清、危害后果不明确的,还需政府组织环保、卫生、水利、城建等部门共同会商,确定对策。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监测、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这是本次修正提出的又一条新增要求,之前相应的要求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等条例和部门规章之中。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以法律的形式将对供水单位的要求确定下来,同样也是对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重视和强化。   一般来说,环保部门负责饮用水源地的水质监测,卫生监督部门负责出厂水和龙头水的水质监测,住建部门和供水企业则从生产需要出发对饮用水源、出厂水和龙头水都进行检测。在有些欠发达地区,环保、卫生监督部门和供水企业的监测能力还存在欠账,往往达不到监测项目和频次的要求,需要政府加大财政支持。目前大城市的自来水公司基本上都做到在网站上公开水质检测信息,不过公开的项目、频次和详细程度存在差异。   第七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这条内容与之前相比没有变化,延续了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在这里要强调水污染事故处置是一种突发事件,其应对应遵循《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要求。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这个要求同样适用于供水单位。   第七十七条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本条规定了企事业单位在应急准备方面的要求,是对2008年《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延续。这一条虽然并没有直接针对供水单位提出要求,但是作为水污染事故的潜在受害者,供水单位也可以从中受益。此前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环保部、安监总局的一系列规章制度都加大了对排污企业开展应急准备的要求。   本条第二款中特别提到的有关消防废水、废液的要求是来自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故的教训。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由于对消防废水中可能存在的污染物缺乏敏感性,事先没有设置如何防止污水流入松花江的应对措施,使得因事故泄漏出来的部分物料和循环水随现场的消防废水流入松花江,引发松花江水污染的特大事故。这些深刻教训应当认真总结。   第七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报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饮用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向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这也是一条新增要求,以往的《水污染防治法》并没有对供水应急预案提出要求。此前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环境总体应急预案》、《供水总体应急预案》中有涉及供水的一些内容,此次《水污染防治法》是把这些要求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不仅针对供水单位,也对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了要求,是对供水应急工作的高度重视。   第九十二条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供水企业和责任人员的处罚也是一条新增要求。这大大加大了供水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有利于供水企业加强运行管理,提升水质保证率。   如何落实对供水安全的法律责任   关于供水安全,新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对地方政府和供水企业提出了新的要求,明确了法律责任。对照法律要求,地方政府(包括主要领导和环境保护、供水、卫生、水行政等部门)和供水企业需要在以下方面加强工作。   ①加强水源建设和保护,开展水源风险评估。水源安全是供水安全的***重要基础之一。修正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要求地方政府对其水源保护区进行调查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必要时应该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   ②加强供水监测和处理,保障出水水质合格。修正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要求供水企业应当对供水水质负责,应保证出水水质满足国家标准要求,按要求及时公布水质信息,否则供水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将遭受处罚。③加强供水安全应急管理,提高城市应急供水能力。修正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和饮用水供水单位都要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地供水企业应该根据自身情况,针对水源风险以及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事件,编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④推进行业整合和产学研结合,提升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修正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加大了供水企业的责任,有利于优势供水企业兼并整合,做大做强,也有利于我国供水行业整体水平的提升。通过大型供水企业提供区域化、城乡一体化的供水服务,可以更好地保障供水水质和服务水平,对于保障消费者的饮用水安全也是非常好的措施。我国要打造***的水务企业,应该借鉴国际***企业的做法,走集约化和研究型的道路。   总而言之,保障供水安全是供水企业永恒的主题。修正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大大强化了对各级政府、供水企业在供水安全的法律责任,将对供水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强大的推动力,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公众饮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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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污水处理技术优势特点及程度划分

  污水处理技术一般可分为生产污水处理和生活污水处理。生产污水包括工业污水、农业污水以及医疗污水等,而生活污水就是日常生活产生的污水,是指各种形式的无机物和有机物的复杂混合物。   我公司***进行污水处理,经我公司生产的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具有以下优点:   1、埋设于地表以下,设备上面的地表可作为绿化或其他用地,不需要建房及采暖、保温。   2、二级生物接触氧化处理工艺均采用推流式生物接触氧化,其处理效果优于完全混合式或二级串联完全混合式生物接触氧化池。   3、生化池采用生物接触氧化法,其填料的体积负荷比较低,微生物处于自身氧化阶断,产泥量少,仅需三个月(90天)以上排一次泥(用粪车抽吸或脱水成泥饼外运)。   4、整个设备处理系统配有全自动电气控制系统和设备故障报警系统,运行安全可靠,平时一般不需要专人管理,只需适时地对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   现代污水处理技术,按处理程度划分,可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处理。   一级处理,主要去除污水中呈悬浮状态的固体污染物质,大部分的设备只能完成一级处理的要求。经过一级处理的污水,BOD一般可去除30%左右,达不到排放标准。一级处理属于二级处理的预处理。   二级处理,通过过滤设备主要去除污水中呈胶体和溶解状态的有机污染物质(BOD,COD物质),去除率可达90%以上,使有机污染物达到排放标准。   三级处理,进一步处理难降解的有机物、氮和磷等能够导致水体富营养化的可溶性无机物等。主要方法有生物脱氮除磷法,混凝沉淀法,砂滤法,活性炭吸附法,离子交换法和电渗分析法等。   污水处理技术是处理水污染的重要过程。采用物理、生物及化学的方法对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进行处理以分离水中的固体污染物并降低水中的有机污染物和富营养物(主要为氮、磷化合物),从而减轻污水对环境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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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三县区空气质量排名靠后 相关负责人被约谈

  空气质量排名靠后三县区被约谈 西工区、龙门园区、伊川县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强化措施大力整改   洛阳市委、市政府针对西工区、龙门园区、伊川县近期空气质量排名靠后问题,公开约谈了西工区、龙门园区、伊川县的政府(管委会)相关负责人,要求加大整治力度,尽快扭转落后局面。洛阳市政府副市长侯占国、李保兴等领导参加了约谈会。   根据《洛阳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办对2017年12月全市18个县(市)区的空气质量进行了考核;在9城区组中,西工区PM10排名末位,龙门园区PM2.5排名末位;在5组团组中,伊川县PM10、PM2.5均排名末位。   根据《洛阳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伊川县应扣款582.5万元、西工区应扣款455万元、龙门园区应扣款370万元。   当天作为PM10、PM2.5均排名末位的伊川县相关负责人表示,会按照约谈的要求,“对症抓药”,强化措施落实到位;西工区相关负责人则表示,下一步会对某单位和七一路市热力中心的排放进行监管,确保达标排放;龙门园区相关负责人则表示会加强督导,确保封土行动期间相关工作的落实,以及加大问责力度。   当天,侯占国在约谈中提出四个到位:一是认识要到位;二是责任要到位;三是措施要到位;四是整改要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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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政府工作报告——环保相关内容解读

  2016年3月5日上午,李克强总理代表国务院作政府工作报告。我们提取了其中与环保相关的表述(本文第三部分,原文摘抄以红色加粗表示),据此解读2016年乃至“十三五”期间环保产业的政策走势,并提出投资建议。   延伸阅读:   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全文:***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   一、环保相关表述解读   1大气治理仍是未来政策重点,治理效果变为核心考量   本次政府报告由2015年工作回顾、"十三五"时期主要目标任务和重大举措和2016年重点工作三部分构成。   大气污染治理,是***在三个部分中均有提及的环保命题。其中,2015回顾中雾霾问题的高度重视、十三五目标中对空气质量天数的明确目标,以及2016年计划中对大气治理相关的能源结构调整、能源净化和污染车辆淘汰等作出细节部署,三次提及共同表达了对大气治理的重视。   我们认为,由于雾霾可视性***强、民众健康敏感度***高等特点,我国大气治理仍将是“十三五”期间环保工作的重点方向。投资机会将不再仅限于火电厂超低排放改造,能源净化、煤炭清洁利用、可再生能源以及焚烧设备的环保改造/更新换代等都将得到实质化的落实。   2水气土三条投资主线更加清晰,关注具有技术与管理溢价的优势企业   2016年距离2013年大气十条(《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出台已有将近3年的时间,火电厂烟气排放标准已经降至全球***严水平,超低排放改造订单呈现井喷之势,各项工作有效推进。但大气治理仍是环保政策首当其冲的方向,表达了政府以环境治理效果为***终诉求的决策思路,不达效果绝不罢休的决心。我们认为,从政策制定、到举措落实,***终到治理效果,尽管尚需时日,但整条政策逻辑链条的连贯性决定了,环保市场的放量是高度确定的。   以此推衍到治水与土壤修复板块,报告指出,十三五期间将深入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此前,市场对于行政资源有限情况下,各个板块无法同时爆发的担忧,有望随着近期环保部水、大气、土壤三个环境管理司成立而逐步消除。我们认为,随着各个部门职能捋顺,各板块的治理行动有望同步推进,水气土三条环保投资主线更加清晰。   在以治理效果为导向的市场环境下,环保旧市场秩序中以政府关系为核心优势的竞争格局被打破,具有***技术储备和管理机制的企业,将依托技术与成本优势,实现跨区域的市场扩张,技术与管理溢价将得到极大的发挥空间。   3第三方治理有望得到实质化落实,工业治污板块值得重点关注   本次报告中,在2016年计划部分提出,广泛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自2015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至今,我们并没有明显感觉到第三方治理市场的显著放量,投资者也基于实体经济的下行趋势,对工业治污板块的市场前景保持了怀疑。2015年的投资热点,基本集中于市政环保PPP方面。我们认为,第三方治理的实质性落地,将有望焕发工业治污板块的生机。尽管工业企业的景气度上升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但巨大的存量市场已经足够诱人。   4部署PPP核心要点——资金与制度建设,投资逻辑有望在2016年得到证实   本次报告中,在2016年计划的供给侧改革部分中提出,大幅放宽电力、……、市政公用等领域市场准入,消除各种隐性壁垒,鼓励民营企业扩大投资。   在深挖内需潜力部分提出,完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用好1800亿元引导基金,依法严格履行合同,充分激发社会资本参与热情。   我们认为,2015年作为PPP元年,国家相关政策频繁落地、各地方政府PPP项目库不断丰富,以及环保企业PPP订单纷至沓来,让二级市场仍对环保PPP充满了期待。但纵观整个行业,订单执行与业绩落实都尚未出现普遍且实质的进展,部分投资者因此对其投资逻辑产生怀疑。   本次报告从PPP的核心要点——资金和制度方面对做了部署,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表达了国家对于盘活社会存量资金,参与水务电力等板块建设,从而拉动基建投资的思路。环保PPP有望在启动资金和偿付模式等方面完善后,于2016年迅速启动,投资逻辑得到证实。   二、报告中环保相关内容提取   本次政府报告由2015年工作回顾、"十三五"时期主要目标任务和重大举措和2016年重点工作三部分构成。   首先,在2015年工作回顾中,报告指出2015年是"十二五"收官之年,"十二五"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完成。其中与环保有关的包括: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18.2%,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减少12%以上。南水北调东、中线工程通水。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报告指出了目前存在的各种问题,环保相关的包括:严重雾霾天气在一些地区时有发生。   其次,在"十三五"时期主要目标任务部分,报告明确了主要目标和重点工程将集中于六个方面,环保作为六者之一被单独列出。原文为:   推动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加快改善生态环境。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持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深入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今后五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能耗、二氧化碳排放量分别下降23%、15%、18%,森林覆盖率达到23.04%,能源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大幅提高,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特别是治理大气雾霾取得明显进展,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超过80%。我们要持之以恒,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中国。   ***后,在2016年重点工作部分,包括八项目标,其中环保在第六项中单列一项被重点提出,原文为:   加大环境治理力度,推动绿色发展取得新突破。治理污染、保护环境,事关人民群众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必须强力推进,下决心走出一条经济发展与环境改善双赢之路。   重拳治理大气雾霾和水污染。今年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要分别下降2%,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下降3%,重点地区细颗粒物(PM2.5)浓度继续下降。着力抓好减少燃煤排放和机动车排放。加强煤炭清洁***利用,减少散煤使用,推进以电代煤、以气代煤。***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加快淘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燃煤锅炉。增加天然气供应,完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发展扶持政策,提高清洁能源比重。鼓励秸秆资源化利用,减少直接焚烧。***推广车用燃油国五标准,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380万辆。在重点区域实行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加强农业面源污染和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加大工业污染源治理力度,对排污企业***实行在线监测。强化环境保护督察。新修订的环境保***必须严格执行,对超排偷排者必须严厉打击,对姑息纵容者必须严肃追究。   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扩大绿色环保标准覆盖面。支持推广节能环保先进技术装备,广泛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加大建筑节能改造力度,加快传统制造业绿色改造。开展全民节能、节水行动,推进垃圾分类处理,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把节能环保产业培育成我国发展的一大支柱产业。   加强生态安全屏障建设。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实行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推进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试点,实施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继续治理荒漠化、石漠化和水土流失。保护环境,人人有责。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要自觉行动起来,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力量。   同时,在第二项“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持续增长动力”中提出,更好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大幅放宽电力、电信、交通、石油、天然气、市政公用等领域市场准入,消除各种隐性壁垒,鼓励民营企业扩大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在项目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等方面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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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今年将再有两百家环评机构脱钩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8日举行中外媒体见面会,环保部部长陈吉宁表示,“十二五”时期,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取得突出进展,但环境形势依然严峻,尤其和百姓的要求与期盼相比还有很大进步空间。当前,我们既要绷紧环境保护这根弦,也要理性认识我国发展的特殊性,坚持绿色发展理念,继续深化环保领域改革,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机制。   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中外媒体见面会上,环保部部长陈吉宁表示,将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实行***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打好持久战。在战术上,明确阶段性目标,打好攻坚战,一步一步推动环境问题的解决。   解决环境问题要有战略定力   “环境问题是人类发展中面临的共同挑战,不是中国独有的。人类只要发展都面临这个问题,特别是在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中,这个问题更加突出。”陈吉宁表示,解决环境问题,主要还应从我国自身发展需要出发。   据介绍,去年全国环保部门全力打好环境治理攻坚战,全国空气质量总体趋好。去年全国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同比分别下降3.1%、3.6%、5.8%、10.9%,“十二五”减排目标超额完成。首批实施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74个城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14.1%。但陈吉宁坦言,目前的环境状况与老百姓的要求和期盼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中国今天的环境问题可以概括为三句话:环境污染严重、环境风险高、生态损失大。我们是在发展中来解决环境问题,这是一个巨大挑战,复杂性、难度都高很多。”陈吉宁表示,要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在战略上保持定力,着急了不行,不作为也不行,一步一步推动环境问题的解决。   据介绍,2016年,环保部将坚决治理大气、水和土壤污染。持续实施“大气十条”,强化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和重污染天气应对。***落实“水十条”,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编制《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加快出台实施“土十条”,推动实施煤电超低排放改造、工业源***达标排放等重大治理工程。   同时,环保领域改革将深入推进。将***开展环境保护督查,强化督政问责。推进国家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组织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试点。在电力、造纸行业和京津冀地区率先推行排污许可证管理。   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机制   2015年底,我国连续出现了5次重污染天气过程,其中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出现3次,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大,引起各方关注。   对于重污染天气的成因,陈吉宁分析,主要包括3个方面:一是遇到了极端不利的气象条件,受强厄尔尼诺现象影响,去年全年的气候条件比往年差一些。二是平时采取的措施有助于全年污染物浓度降低,但对冬季、特别是取暖季的针对性不强,尤其是供暖季散煤的问题。三是怎样应对重污染天气、什么时候发布警报、采取什么措施,环保部门应对能力还是不足。   他介绍,对于当前尚未结束的供暖季,环保部将重点做5件事:一是做好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环保部启动了“2+4”行动,即北京、天津和周边保定、廊坊、唐山、沧州4个城市,在3月15日前要执行统一的预警响应标准;二是强化监测信息共享,今年1月底之前,所有京津冀地区的污染监测数据已经实现共享;三是特别关注高架源,即通过烟囱高空排放的污染物,要求京津冀所有国控企业的在线监测必须跟环保部联网,不达标的要进行整治;四是严格机动车监管,特别是要加大柴油车抽检力度;五是组织开展大气专项检查,针对京津冀地区大量的小散污染企业重点执法,打掉一批违法排污和不能够限期达标排放的小企业。   据介绍,在大气污染的长期治理上,环保部门还将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抓好重点城市的污染控制;强化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包括研究实行错峰生产,实行季节性、差异化排污收费等;解决燃煤问题,解决散煤、劣质煤问题,“2+4”的城市两年之内实现在主城区不烧散煤;加强面源污染控制,包括研究烟花爆竹禁放方案、工地扬尘控制;加大投入,保障这些措施资金能够到位。   对于环保部门如何完善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应对机制,陈吉宁表示,环保部将做好4项工作:一是及时预警,明确要求按污染上限进行预警;二是推动重点区域要有统一的分级标准;三是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准确性和科学性,发挥好预警的作用;四是提高预测能力,共享信息,推动技术创新。   把解决“红顶中介”当政治任务   陈吉宁透露,今年将再有200家环评机构脱钩,“我们将继续加强对环评机构的调度和督促,对‘红顶中介’,我们把它当作一项政治任务,必须完成,没有任何条件。”   “红顶中介”社会关注度高。去年年底前,环保部直属的8家环评机构率先完成脱钩,全国各地完成了140家环评机构脱钩工作。   “我讲的脱钩是彻彻底底的脱钩,人员完全脱离,财务全部脱离,没有任何资产方面的联系。我们就是要从制度上解决‘红顶中介’问题,避免出现一个部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情况,从而保障制度执行的公正性。”陈吉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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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主席生态“五喻” 巧论环境保护

  3月10日上午,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青海代表团审议,再次以“眼睛”和“生命”为喻,强调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摆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战略位置。绿色发展作为新发展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引导绿色生产的同时,也在倡导一种绿色生活方式。   习近平总书记对生态文明建设高度重视。截至2015年3月,总书记的有关重要讲话、论述、批示已经超过60次。不论在国内考察还是国外出访,每当谈及生态文明、环境保护等相关议题,习近平总书记都以巧妙的比喻来表达深刻的观点。在此,人民日报全媒体平台(中央厨房)梳理习近平总书记巧论生态环境的五大比喻。   比喻成“民生福祉”   良好生态环境是***公平的公***品,是***普惠的民生福祉。   ——2013年4月8日至10日,习近平在海南考察时指出   比喻成“绿色银行”   希望海南处理好发展和保护的关系,着力在“增绿”、“护蓝”上下功夫,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当个表率,为子孙后代留下可持续发展的“绿色银行”。   ——2013年4月8日至10日,习近平在海南考察时指出   比喻成“金山银山”   我们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而且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我们绝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的一时发展。   ——2013年9月7日,习近平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回答学生问题时指出   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为可持续发展留足空间,为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清的家园。绿水青山是金山银山,黑龙江的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   ——2016年3月7日,习近平参加黑龙江代表团审议时强调   比喻成“生命共同体”   我们要认识到,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人的命脉在田,田的命脉在水,水的命脉在山,山的命脉在土,土的命脉在树。   ——2013年11月,习近平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作关于《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时指出   比喻成“眼睛”和“生命”   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不能手软,不能下不为例。   ——2015年3月6日,习近平在江西代表团参加审议时强调   一定要生态保护优先,扎扎实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保护好三江源,保护好“中华水塔”,确保“一江清水向东流”。   ——2016年3月10日,习近平在参加青海代表团审议时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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